Thursday, December 6, 2007

医院被指未及时行剖宫产致婴儿死亡

医院声称双休日不属急诊的孕妇不行剖宫产。由于这条规定,最终导致出生仅32小时的婴儿不幸夭折。日前,静安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错,赔偿死亡婴儿父母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.6万余元。

  今年1月20日,33岁的孕妇丁燕(文中人为化名)因下腹疼痛入住上海某医院待产。22日13时51分,丁燕自然分娩一男婴。因孩子有窒息症状医生即给予气管插管加压用氧治疗,后转送儿科病房抢救治疗。32小时后,男婴因病重死亡。

  丁燕夫妇诉称,1月20日凌晨,丁燕怀孕足月出现临产现象被送至该医院待产。家属考虑到产妇系高龄且临产症状不稳定,遂在21日下午向医生请求 施行剖宫产手术,但遭拒绝。22日凌晨4时左右,丁燕生产仍然困难,家属再次请求施行剖宫产手术,医护人员均未理睬。这直接导致了孩子出生才一天就不幸身 亡。丁燕夫妇认为医护人员缺乏职业道德,严重违反诊疗常规,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,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。

  法庭上医院声称,周六、周日,如果孕妇不是急诊,不是必须行剖宫产手术的,医院不允许行剖宫产手术。丁燕入院后未呈现剖宫产手术指征,诊疗过程是符合常规的,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根据医院方的申请,法院委托医学会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
司法鉴定
。 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中阐述:孕妇33岁,经不孕症治疗后怀孕,胎儿珍贵,孕妇临产后胎心一度减慢,未引起医护人员重视;尸检病理报告死亡原因为新生儿肺透明 膜病伴出血。从整个产程情况看,孕妇自临产初即开始胎心减慢,缺氧时间长也可引起这种病理变化,而非胎儿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。该病例新生儿死亡,与产程 中胎儿窘迫,未采取缩短产程措施有因果关系,婴儿与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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